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第一条、本专业委员会是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。 第二条、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学会的组织领导下,围绕高校校园网络的规划、建设、管理、应用与发展的业务,努力为各高校的校园网络建设与应用服务,推动校园网络的发展,并协助学会做好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工作。 第三条、本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: a)组织与校园网络建设有关的学术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; b)举办有关网络的科普讲座,普及和宣传网络科学知识; c)编印网络学科的学术资料和论文集; d)开展调查研究、业务培训、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。 第四条、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、副主任由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并报学会批准后产生,或者由学会理事会决定任免。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2年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,应当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,为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 第五条、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章程规定,目前只在高校中吸收与校园网络相关的会员,今后条件成熟后再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,必须成为学会的会员。 在协会会员中吸收会员,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,报学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学会的申请,由专业委员会报学会批准,加入学会后,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 第六条、本专业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,设立办公室,具体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。办公室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由协会指派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聘免。 第七条、本专业委员会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负责专业委员会的财务,但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学会的指导与监督。 第八条、本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学会理事会批准,由学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,可以由学会理事会作出决定,也可以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,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由学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学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资产归学会所有。 第九条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学会理事会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 第十条、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 2005年4月3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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