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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

第一条   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行为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7]167号)、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有关规定和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工作条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  会费收取基本标准如下:
高校理事单位:每年1000元;
高校会员单位:每年500元;
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,会员可以自愿缴纳超过以上标准数额的会费。当专委会开展专业及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,会费支付有困难时,经理事会批准可向会员单位征收专项会费。
第三条   会费由专委会秘书处统一收取。每年1至3月份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。
第四条   会费的使用应用于完成本专委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,主要用于:
1、每年向上级管理单位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”缴纳管理费;
2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;
3、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和专业资料;
4、专委会设立的各类奖项评选及奖励费用;
5、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及开展重大活动专项费用;
6、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;
7、围绕本专委会宗旨开展的其它业务活动费用;
第五条   本专委会不设专门的会计人员,会费收支委托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分账管理,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会费收支应符合以下规定:
1、会费不得用于专委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
2、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;
3、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的审查和监督。
第六条   凡本专委会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,缴纳会费。对欠缴会费两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,经理事会批准除名。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减免会费。
第七条   本办法于2012年 4 月 26日经专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。
第八条   本办法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 

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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