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行为的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[2007]167号)、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的有关规定和校园网络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委会)工作条例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会费收取基本标准如下: 高校理事单位:每年1000元; 高校会员单位:每年500元; 除基本标准会费以外,会员可以自愿缴纳超过以上标准数额的会费。当专委会开展专业及重大专项活动费用支出较大,会费支付有困难时,经理事会批准可向会员单位征收专项会费。 第三条 会费由专委会秘书处统一收取。每年1至3月份为会员缴纳当年会费时间。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应用于完成本专委会工作条例规定的任务,主要用于: 1、每年向上级管理单位“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”缴纳管理费; 2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各项专业工作会议费用; 3、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和专业资料; 4、专委会设立的各类奖项评选及奖励费用; 5、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及开展重大活动专项费用; 6、专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; 7、围绕本专委会宗旨开展的其它业务活动费用; 第五条 本专委会不设专门的会计人员,会费收支委托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分账管理,按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。会费收支应符合以下规定: 1、会费不得用于专委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 2、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会费收支情况; 3、理事会每年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全体会员的审查和监督。 第六条 凡本专委会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,缴纳会费。对欠缴会费两年及以上的会员单位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,经理事会批准除名。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,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减免会费。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12年 4 月 26日经专委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。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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